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股利分派之公司章程:
本公司每年決算後所得純益,依下列順序分派之:
一、依法提繳所得稅款。
二、彌補以往年度虧損。
三、提存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,但法定盈餘公積累積已達本公司資本總額時,不在此限。
四、依法令規定或營運必要時提列或迴轉特別盈
股利分派之公司章程:
本公司每年决算后所得纯益,依下列顺序分派之:
一、依法提缴所得税款。
二、弥补以往年度亏损。
三、提存百分之十为法定盈余公积,但法定盈余公积累计已达本公司资本总额时,不在此限。
四、依法令规定或营运必要时提列或回转特别盈余公积。
五、扣除前各项余额后,由董事会就该余额并同以往年度累计未分配盈余,拟具股东红利之分派议案,提请股东会决议分派之。分派股息及红利之全部或一部如以发放现金方式为之,得授权董事会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,及出席董事过半数同意后为之,并报告股东会。本公司股利政策,系配合目前及未来之发展计划、考量投资环境、资金需求及国内外竞争状况,并兼顾股东利益等因素,就可分配盈余中提拨至少20%股东股息红利,以求稳定经营发展并保障投资人权益。分配股东股息红利时,得以现金或股票方式为之,其中现金股利不得低于股利总额之百分之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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注1:「可分配盈余(元)」系指「期初未分配盈余/待弥补亏损」加计「当年度损益依公司法规定于完纳税捐、 弥补亏损、依相关法令提列法定盈余公积与特别盈余公积、及其他调整(或回转)事项后」之数额。
注2:依107年11月1日修正后之公司法规定,公司章程得订明期中(包含第1季、第2季及第3季或前半年度)或年度(包含第4季或后半年度)以现金分派股利之部分,由董事会决议,无须经股东会通过确认;若部分盈余分派以发行新股方式为之时(增资配股),仍须经股东会通过确认,本报表爰依公司分派期间、派息/权别、授权及申报情形等判断决议(拟议)进度;股利所属年度107年(含)以前,则以股东会日期或公司申报情形判断决议(拟议)进度。
注3:股利所属年(季)度为108年以前者,「法定盈余公积发放之现金(元/股)」之金额包含「法定盈余公积发放之现金(元/股)」及「资本公积发放之现金(元/股)」;「法定盈余公积转增资配股(元/股)」之金额包含「法定盈余公积转增资配股(元/股)」及「资本公积转增资配股(元/股)」。
注4:因应主管机关函令,上市(柜)及兴柜公司110年原订5月24日至6月30日股东会,延至110年7月至8月间召开,延期召开股东会日期汇总表,请至110年7月及8月「股东会及除权息日历」查询。